23
2025
05
11:40:06

使用翻墙工具投资虚拟货币竟被抓,炒币到底违法吗?



引 言


根据湖北咸宁警方的官方文章(《17部手机+5台电脑,7人落网!“翻墙”红线千万别碰!》),近日其破获一起“擅自使用非法信道进行国际联网案件”

(翻译一下就是使用翻墙工具访问境外互联网)。翻墙被抓的案例年年都有并不稀奇,这个案例为何引起要关注,主要还是涉及到了虚拟货币。




图片

案情简介




2025年4月6日,咸安公安接到线索查获辖区内有人从事涉嫌非法跨境网络经营活动,公安机关最终查获以汤某某为首的犯罪团队通过多台网络设备,

利用非法信道接入国际互联网,使用境外软件从事虚拟货币和外汇非法交易。




公安机关查证汤某等人的工作室通过搭建网络信道,进行跨境虚拟资产的交易,“已形成完整违法链条”。

文章中还说经过“民警经过连续24小时取证攻坚,完整固定电子证据,涉案人员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咸宁公安发布的文章有些歧义的地方就是,文章开头说共有7名违法人员被行政处罚;但是第二段又说“以汤某某为首的犯罪团队···,

当场控制涉案人员5名···”;文章最后又说公安机关对汤某某等7人作出行政处罚。一篇文章中涉案的人数和性质都不相同,

要知道“犯罪团伙”的法律含义至少是涉嫌刑事犯罪,它和行政违法是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不过文章最后一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让人回味无穷,可能公安机关还在看案件是否构成刑事立案标准。




当然,这可能是文章小编并非法律从业者,行文不严谨所致。我们目前可以从咸宁公安文章中得到的结论是:

汤某某等人通过翻墙访问外网的方式进行了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最终被抓并被处以行政处罚。




翻墙违法吗?




包括咸宁公安在内的全国公安机关,目前对于翻墙行为的处罚依据就是我国在1997生效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的第六条、第十四条。

也就是“擅自使用非法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但是网上多篇文章中都分析过,暂行至今都未被修改的规定中,其对“非法信道”的规定仅限于物理信道(电线、光缆、通信卫星等),

而不包含虚拟货币信道(如VPN),有些使用VPS工具翻墙的更不能说其非法搭建了网络信道。




从时间上来说,对于1997年生效的规定,彼时还没有GFW和虚拟信道一说,只是后来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不断普及和发展,

以及中国的国内外政治环境的变化等因素,中国才实行互联网管制,以GFW技术为代表,中国内地互联网屏蔽了大量的境外网站,

所以后来才有了“翻墙”一说。但是这种互联网管制更多是技术、政治等因素在发力,中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并没有禁止中国公民访问境外互联网。




所以翻墙并不违法,因为没有法律规定不让翻墙。其实对于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来说,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违法其实和是否翻墙并无本质关系,

比如搞黄色、搞反动键政(在中国内地法律评价标准)等,即使不翻墙也是违法的。








炒币违法吗?


那么翻墙炒币违法吗?也是不违法。理由如下:




第一,“9.24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对于中国境内的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其衍生品的行为,

只规定了风险自担原则,只有在“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对于使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法律判断:“9.24通知”禁止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网络向我国内地展业,

并将其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但这只针对虚拟货币交易所的行为而言,也就是说只规制虚拟货币交易所;而对使用了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炒币的内地公民来说,

“9.24通知”并未规定有任何不利法律后果。




第三,如果是普通的公民或其组成的工作室仅仅是炒币赚钱,很难说会达到破坏国家金融秩序或危害金融安全的程度,

如果达到此种程度也需要司法机关进行举证证明。回到文中的汤某某等七人的案例中,公安的文章中还提到他们进行了“外汇非法交易”,

如果此外汇为真外汇,并非USDT、USDC等“假外汇”,那么汤某某等人可能会违反了外管局或央行的相关规定。




写在最后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在中国炒币不违法,合法目的的翻墙也不违法。但是从律师角度又必须要指出:即使炒币不违法,

我国实际上已经切断了合规出入金的一切渠道(比如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等都明确禁止使用其支付结算通道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实践中有大量的币圈玩家出金时收到赃款涉案的;即使翻墙不违法,我们每年都有上百例单纯因为翻墙就被行政处罚的案例。也就是说翻墙+炒币即使没有法律风险,却又充满着“法律风险”,即使这个“法律风险”本质上是因执法者误解法律而制造的风险,但是一旦你陷入其中,你就会发现维权之难、成本之高是很多普通人难以承受的,所以我们不鼓励、建议普通人去翻墙、炒币。




作为普通网民,我们也希望并也在设法推动有司明确对访问境外互联网的监管标准(虽然这在互联网时代感觉会有点怪异甚至荒谬),

1997年的暂行规定确实已经完全不适用于这个时代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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